诉讼前可否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手段
可以。某些民事争议发生后,假如不立即采取限制债务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手段,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又不可以立刻提起诉讼。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手段。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拥有以下条件:
1.需要是状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手段,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状况紧急”,指债务人立刻要转移或者处分财产,而债权人又来不及起诉。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指假如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手段,财产一旦被转移或者处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很难达成。
2.需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争议的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假如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不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手段。
3.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不同,诉讼保全不是需要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申请诉讼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不是真的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无从认定,以后是不是提起诉讼,也处于不确定状况,为预防保全错误,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法律需要申请诉讼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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