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倡导事故发生时张某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故其倡导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对此法院觉得,受害人是退休职员的,依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不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实质状况来判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达到了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足以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实从事劳动工作、存在劳动收入与收入因事故发生而降低,故法院依据张某某事故前薪资表支持其误工费27 369.7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也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不可以划等号。
日常,退休后仍然从事劳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特别是不少农村居民没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出务工的状况常见存在,有的老年人的收入甚至还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这也符合国内现阶段实质用工情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倡导误工费,应当依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不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实质状况来判断,与年龄无关,不可以片面的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审判实践中,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举证证实确实存在劳动收入的状况下,其倡导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