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状况:
2021年5月,正处在恋爱中的甲男与乙女一同来到荆门某楼盘,由男方支付首付款,以女方的名义签下购房合同,购买了坐落于荆门某小区的一套房。女方申请了贷款用于偿还剩余购房款,每月贷款由男方转账至女方账户进行还款。
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停止了偿还房贷,并起诉需要女方返还购房款20余万元。女方表示无力返还购房款,但想将房屋还给男方。于是女方向法院提起反诉,需要将该房子的所有权转移至男方名下,将贷款还款账户变更为男方账户。
受理案件后,为了不让昔日的男女朋友直接对簿公堂,法官觉得既然双方决定买房,说明此前双方有肯定的感情基础,解决该案最好的方法就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二人平和协商解决该案。
因该案涉及到第三方银行,故法官公告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时,连同房子贷款涉及的银行负责人一并公告到庭。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建议:在房子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女方在肯定期限内帮助男方将房子产权登记至男方名下,其中产生的有关成本由双方各付一半;房子剩余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
该案属婚约财产纠纷,男方在恋爱期间以女方名义购房,显然系出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俗称彩礼,然而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女方理应将房子返还给男方。
恋爱期间,勿要牵扯太多经济利益。情侣们若有一同买房计划,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可以申请办理结婚以前财产公证或者一同签署一份协议来保障各自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