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可以需要把房屋判给孩子吗
离婚时能否请求将房子判给子女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原则上不会把房地产判决给孩子。这是由于,未成年子女并不是夫妻一同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者,他们不应享有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权利。而夫妻之间对于各自分有些财产则具备相应的所有权和用权。
然而,假如夫妻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关于将它共有房地产出售给子女的书面协议;或者是在将夫妻共有些全部财产分割完毕之后,其中一方想将自己所获得的房地产部分免费赠送给子女。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或许会尊重并认同述行为和协议,但仍需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离婚可以要男方薪资的一半吗
所谓离婚实质即是指分割另一方的薪资收入。薪资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物,依法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关于此类一同财产的分割亦应依法进行。
然而,有必要明确的是,可进行分割的仅限于结婚以后所获得的薪资收入,而结婚以前的薪资则仍然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3、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在特定的法律首要条件下,当夫妻面临离婚问题时,其中一方可向法庭申请需要支付精神损失费。比如,若有配偶存在重婚、与第三者同居、推行紧急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者丢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失行为,给无辜配偶带来极度精神创伤和伤害的话,那样无过错配偶即可拥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别人同居;
(三)推行家庭暴力;
(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将房子判给子女,由于子女不是夫妻一同财产的合法分割主体。但假如双方达成共识,将房地产遗赠给子女,或在财产分割后,一方决定将它份额赠与子女,这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