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不少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出现工伤事故后便与职工协商支付工伤待遇,甚至包含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待遇,那样这种“私了协议”签订后,职工能否反悔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支付薪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来看,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是不是具备可撤销性,重点要看其是不是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
怎么样断定是不是存在“重大误解”一般是考虑签订协议前是不是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定的赔偿标准是不是知情;或是不是通过咨询专业建议,对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有基本的判断。是不是存在“显失公平”一般会依据赔偿的数额来确定,如过分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会被视为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