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存在一些夫妻由于工作、学习等缘由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块居住生活的情形,这种情况是不是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不是。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假如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首要条件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怎么样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容易见到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子出租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等证明材料,或双方来往的微信、短信或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电子数据;
4、证人证言,但因为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