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之母韩乙存在不当关系。2018年5月6日韩乙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乙生一男生,即原告韩甲,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吴某。2019年6月5日吴某与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甲由韩乙抚养直至十八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不需吴某承担任何成本;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一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2020年4月被告张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倡导2016年9月起张甲与韩乙相识,期间张甲赠送了韩乙现金和汽车等,起诉请求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请求判令韩乙返还76784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并由韩乙返还王乙767846元。韩乙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在该案诉讼中,韩乙以受赠款项系张甲负担的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成本提出抗辩。原告韩甲提起本案诉讼需要被告张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16万元(按每月1万元自原告出生计算至年满18周岁)并负担原告以后医疗费的一半。被告张甲则辩称其与原告妈妈韩乙存在不当关系,但在原告出生期间,韩乙还有一段婚姻关系,被告不认同韩甲系被告之子;即使韩甲是被告之子,原告诉求也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韩乙方称韩乙与吴某结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对此予以不承认;原告方提供被告张甲与韩乙与韩甲在一块的平时街拍片十五张,该十五张照片的内容反映出三人关系超出正常范围。结合照片、韩乙与张甲恋爱的事实、韩甲的出过生日期等原因与张甲之妻起诉韩乙赠与无效的诉讼状况,法院根据原告申请,确定对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是不是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别,对外委托鉴别后,被告张甲不予配合、拒绝到场,致使鉴别没办法进行。
淄博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张甲每月向原告韩甲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韩甲出生即2018年8月起,至原告韩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2、驳回原告韩甲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韩甲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张甲的上诉,淄博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例解析
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的确认。第一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二是抚养费的认定。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问题。亲子关系,又称爸爸妈妈子女关系,亲为爸爸妈妈,子为子女。亲子关系依据其产生依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立规范,是指有关子女与爸爸妈妈之间是不是确立亲子关系的规范,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规范包含亲子关系的推定、不承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国内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使用国际上愈加普及的人类白细胞抗原测试方法确认亲子关系,后因DNA分型鉴别技术的极高准确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将它作为判断亲子关系是不是存在的要紧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不承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一般随着着司法鉴别。但因亲子鉴别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伦理关系,又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且涉及人的身体权,所以需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但拒绝司法鉴别,将致使肯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第三十九条基本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讲解(三)》第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认可进行亲子鉴别的状况下,使用间接强制的方法来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就其提出的确认或者不承认亲子关系的倡导举出证据加以证明,虽然穷尽其举证能力仍然不足以证实其倡导确实成立,故申请通过亲子鉴别的方法证明其倡导。另一方不认可其倡导,但没任何相反的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他们倡导,却又坚决不认可进行亲子鉴别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确认或者不承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倡导成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置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括有两方面的内涵:
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
二是儿童利益需要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但凡涉及儿童的任何事宜都需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的进步为出发点。
在处置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除去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都是审理此类案件中要重点考虑的原因。现实日常,血缘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不同常常出现,类似本案这种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出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由该子女的妈妈代子女倡导子女的生父一同负担抚养责任。对亲子关系确认时,在倡导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一同生活历程,且男方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予以认同,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状况下,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别,男方对于亲子关系没相反证据,在审理法院告知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别的法律后果后,男方以其行为明确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别,法院没办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在此种状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倡导的亲子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亲子鉴别涉及未成年的,需要分状况处置。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来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我们的行为有肯定的认知能力,可以作出与其年龄、智商相适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未满8周岁的子女的亲子鉴别工作,由该子女的监护人赞同即可以做亲子鉴别,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鉴别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该未成年子女的建议,假如该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别,人民法院不可以因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别,而认定倡导确认或者不承认亲子关系请求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第一,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原告妈妈韩乙与被告存在不当关系,2018年4月韩乙与别人登记结婚,2018年8月原告出生;庭审中原告方所举照片,以普通人一般的社会经验和判断标准,原告、韩乙与被告三人之间明显存在特殊关系;韩乙与吴某离婚登记时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置的约定,在一方没在财产分配上获得优势的状况下,不向他们支付任何子女抚养成本,亦与常理相悖。
第二,法院对被告与原告是不是存在父子关系依法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别,但在鉴别过程中,被告拒绝到场,致使鉴别没办法进行;第三,被告张甲之妻曾作为原告倡导张甲与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需要确认张甲对韩乙的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需要返还财产,该次诉讼中韩乙辩称其2018年与张甲生育非婚生子韩甲,该案涉及的有关成本是张甲在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成本。
综合上述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规范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加以风险和歧视。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考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率可以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率确定。有特殊状况的,可以适合提升或者减少上述比率。具体到本案,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含子女孩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成本。被告从事运输物时尚业,参照山东统计局发布的《山东2019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薪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职员平均薪资为90940元,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被告张甲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出生后其已经支付了抚养费,故对原告请求自其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倡导被告张甲公司营运收入数百万元,被告张甲收入高,另有房地产和汽车等财产,被告予以不承认,原告亦未举证证实。法院最后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标准每月20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既照考虑到了本案的实质状况,又非常不错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较为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