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给他们导致损失的如何解决?
依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不是订合同,与哪个订合同,订哪种合同。为订立合同与别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假如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买卖的原则,进行恶意谈判,给他们当事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无意与他们订立合同的状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可以成立或者不可以生效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所谓恶意谈判,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他们达成共识的状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假如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付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的状况主要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与他们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不过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们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他们进行合同谈判。如:甲了解乙有出售饭店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饭店,但为了阻止乙将饭店卖给角逐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期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饭店后,甲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饭店出售了。乙的损失是两种价格的差价。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了解了与合同有关的要紧状况,了解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他们,在无意与他们达成共识的状况下,继续与他们进行谈判,给他们导致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有一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甲为营销推广乙生产的特种设施,正与乙进行谈判。甲获悉乙将不可能从政府的主管部门获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而这正是甲向乙付款的先决条件。但甲不告知乙这一事实,且最后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因为没获得许可证不可能生效。甲要承担在知道状况后乙所发生的所有成本。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司空见惯,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假如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假如损害他们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譬如,甲向乙保证,假如乙努力获得经验并筹备投资15万USD,则向乙授与专营许可。此后的两年间,乙为订立该合同作了很多工作,且一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当订立协议的所有筹备工作就绪时,甲公告乙需要投资更多的金额。乙有权拒绝这一需要,同时也有权需要甲补偿其为筹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成本。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含直接利益的降低,如谈判中发生的成本,还应当包含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如在饭店的例子中要赔偿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