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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成本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生活活费、死亡补偿费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 第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觉得一个适合的数额就是一个适合的数额,其标准有三个:第一个标准,可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可以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可以对普通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有哪些用途。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三点,这个数额就是适合的数额。 第五,教育费也应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死者生前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其实质抚养的没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中,有相当比率是在校学生或者尚未入学的儿童,假如不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则这部分儿童、学生将只能保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本没办法入学或继续求学。国内《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项权利与义务不应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遭到影响。因此,应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当地实质状况,以公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最低限度。 第六,修复成本、折价赔偿成本根据实质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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