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民办学校、婴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法人的性质到底是非营利法人还是营利法人,在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登记:在民政部门等部门登记的,总是是非营利法人;而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则一般认定为营利法人。
依据《民法典担保规范司法讲解理解与适用》中的看法,对于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婴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将它与普通的企业法人等同视之,一般性地认同其具备担保资格。
《民法典》将非营利法人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与捐助法人三大类,其中捐助法人又进一步分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合。不一样的非营利法人,在不一样的登记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是从反面界定其不是企业,但到底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还是其他以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则不可以确定。具体到担保规范,其能否提供担保也存在非常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而这恰恰是司法实践对民办学校、婴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效力很难认定的根本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