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别人供应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供应或者提供给别人的,根据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五条 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供应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别人用于犯罪的;
(二)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别人借助公民个人信息推行犯罪,向其供应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买卖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目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率合计达到有关数目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供应或者提供给别人,数目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得、供应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紧急”:
(一)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紧急后果的;
(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干扰的;
(三)数目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紧急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讲解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借助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讲解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