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驾驶罪有判缓的吗
依据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确规定,若因为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所引发的害处情节尚属轻微,譬如并未因该行为致使紧急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对于我们的犯罪行为有着诚恳的悔过态度,并且尚未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过刑事处罚,那样,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或许会考虑给予被告人缓期实行的判决。所谓缓期实行,即是指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在肯定时间内不能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他们的平时生活将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驾机动车辆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危险驾驶罪有什么犯罪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须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点:
其一,本罪侵犯的法益为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非法侵害;
其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为在道路上酗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或以较高速度在道路上开车追逐比赛,并且情节紧急,威胁到公共交通安全;
其三,本罪的主观心理状况应为明显的肇事意图;
其四,本罪的推行主体为普通公民。
具体来讲,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速,情节恶劣者;
无论是不是处于饮酒状况,都大概触犯该罪名;
除此之外,那些在校园巴士、长途旅游等特殊情形下紧急超额载客且危及乘客安全的,或紧急超越规定驾驶速度的行为人也将因涉嫌此罪而遭到法律惩处;
最后,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导致重大隐患的行为亦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容易见到情形。《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驾机动车辆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危险驾驶罪会判决吗
危险驾驶行为一般而言均会被判处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的范围涵盖了很多场景,如酗酒驾机动车、追逐比赛中的不好的行为达到了恶劣程度、运营校车服务或者进行旅客运输时超载乘客数目紧急、或者紧急超越了规定的最高速度运行、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这类都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针对此类状况,法院在进行判决处置时,会全方位考虑到犯罪事件的真实状况、情节的紧急性、所导致的害处后果与被告方对于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原因。若情节轻微,或许会被判处短期的拘役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然而,若情节紧急,那样量刑则或许会相应地加重。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将依据每一个事例的实质状况而有所不同,证据的充分与否、被告方是不是存在自首或立功等情节,都将直接影响到最后的判决结果。
依据国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若危险驾驶风险轻微,未导致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且被告有悔过态度且无其他犯罪记录,法院可判缓期实行。缓期实行指被判刑者不被关押,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