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于2018年3月27日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确定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企业本钱、预防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筹资的项目包含: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含: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是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需要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进步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要紧设施、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要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紧设施、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要紧设施、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需要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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